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8********,苗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2007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2月20日减刑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区**号楼**单元**号,采取用塑料卡片别开屋门的方式,由杨某某望风,胡某某进入田某某(男,40岁)家中,盗窃其现金1100元。后二被告人在该区**号楼**单元**号,采取同样方式,进入王某某(女,32岁)家中,盗窃其珍珠项链1套(价值4600元)、黄金耳线1条(价值680元)。
同年1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本市历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采取上述同样方式,进入朱某某(男,46岁)家中,盗窃其现金10600元、**手表1块(价值19142元)、**手表1块(价值79820元)。
同日,公安人员在安徽省合肥市**火车站将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抓获。
综上,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参与盗窃2起,价值共计115942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赃物照片等)、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人证言(田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胡某某、杨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累犯、赃款赃物追回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赃款赃物追回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3、作案工具塑料卡片、现金8926元现扣押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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