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胡平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乡**村**组,现居住地九江市濂溪区**栋**单元**室,无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彭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平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彭泽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彭泽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下午,在陆某某处获知胡平安的电话号码后,廖某某通过该电话号码联系被告人胡平安购买冰毒。被告人胡平安在九江市濂溪区**小区**路路口处以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廖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廖某某当场支付人民币300元。
2020年6月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胡平安在九江市联盛快乐城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廖某某贩卖一袋K粉,廖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胡平安支付人民币300元。
廖某某在陆某某处获知胡平安的电话号码。2020年6月15日晚19时许,廖某某通过该电话号码联系被告人胡平安购买冰毒,被告人胡平安在九江市濂溪区**小区**路路口处以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廖某某贩卖一小袋冰毒,胡平安同意廖某某延迟支付毒资。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民警在九江市濂溪区九江**实业有限公司旁边抓获被告人胡平安并当场从其裤子口袋内搜出疑似毒品3.36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金某某、汤某某、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平安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搜查、称重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平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平安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爱华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平安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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