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41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65********,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幢**单元**室;2017年犯敲诈勒索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6月27 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公安局逮捕。
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6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幢**单元**室;2009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本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以传播网编辑的身份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被害人向某某经营的砂石厂对该厂污染问题进行拍照。当日晚上胡某某、胡某某以曝光该厂污染问题为由勒索被害人向某某,向某某害怕环保问题被曝光影响生产,便支付了现金人民币10000元给胡某某。胡某某收到钱后与胡某某各自分得人民币5000元。收取钱款后二人没有曝光该污染问题。
2020年9月2日胡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两被告退还了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向被害人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 曦
检察官助理:龚琳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散件材料若干
5.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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