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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胡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广德市****行政村****号。被告人胡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2020年8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初,被告人胡某与罗某甲在广德市**镇经营“广德**豪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期间被告人胡某伙同黄某某、林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挂靠租赁的名义租赁魏某某、许某某等人的汽车,并将多辆租赁汽车以质押的名义变卖给沈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等人,导致多部车辆无法返还。

1.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与胡某甲口头协议租赁胡某甲所有的一辆宝马320汽车(皖P*****)租走;同年9月底,胡某明知黄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将该车租赁给黄某某,后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7667元。

2.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胡某明知林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与甘某某签订《汽车租赁挂靠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将甘某某所有的一辆奥迪A5汽车(苏A*****)租走交给林某某;当日,林某某将该车变卖给李某甲。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5000元。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明知林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与魏某某签订协议将魏某某所有的一辆奥迪A6汽车(皖P*****,登记在耿某某名下)租走交给林某某;次日,胡某伙同林某某等人将该车卖给周某某。变卖后胡某共支付该车租金人民币1935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000元。

4.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胡某与郑某某签订协议,租赁郑某某所有的一辆奥迪A5汽车(皖P*****);同年10月10日,胡某向郑某某称有人要包月租车,并于当日将该车卖给李某甲。变卖后胡某共向郑涛支付该车租金人民币9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5333元。

5.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某明知黄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与孙某某签订协议将孙某某所有的一辆宝马523汽车(皖P*****)租走交给黄某某,次日胡某同黄某某一起将该车卖给了周某某。后胡某支付孙某某租金共计人民币9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46667元。

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胡某与章某某签订协议租赁许某某所有的一辆宝马520汽车(浙E*****);次日,胡某伙同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沈某某。胡某支付章某某该车租金人民币7550元,支付许某某该车租金人民币28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9333元。

7.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与赵某某签订协议租赁赵某某所有的一辆宝马525汽车(皖P*****);次日,胡某伙同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沈某某。胡某支付赵某某租金人民币7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7667元。

8.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明知林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与刘某甲(广德市人)签订协议将刘某甲所有的一辆别克GL8商务车(皖P*****)租走交给林某某;当日,林某某将该车变卖给胡某乙。胡某向刘某甲支付该车租金共计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2333元。

9.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胡某与张某甲签订协议,将张某甲所有的一辆奥迪A4汽车(浙E*****)租走后于次日卖给沈某某,后又用其他车辆将该车换回;同年11月2日,被告人胡某等人再次将该车卖给沈某某,后胡某支付张某甲该车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8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333元。

10.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明知黄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联系唐某某、罗某乙租赁车辆,当晚罗某乙与翁某某将罗某乙所有的一辆奔驰SLK汽车(浙E*****)开到广德市桃州镇**豪车店内,与林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同年11月4日,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胡某向唐某某支付该车的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11.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胡某明知林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联系唐某某、罗某乙租赁车辆,当晚罗某乙与翁某某将刘某乙(浙江省衢州市人)所有的一辆玛莎拉蒂汽车(浙K*****,登记在李某乙名下)开到广德市桃州镇**豪车店内,与林某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同年11月14日,林某某将该车卖给周某某。胡某向唐某某支付该车的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40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6000元。

12.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胡某与董某某签订协议租赁张某乙所有的一辆宝马X6汽车(皖P*****);同年11月13日,胡某伙同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沈某某。胡某向董某某支付租金及押金人民币1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33333元。

13.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胡某明知黄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与郑某某签订协议,将郑某某所有的一辆凯迪拉克XT4汽车(皖P*****)租走交给黄某某;当日,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胡某向郑某某支付租金6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1000元。

14.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与杭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赁肖某某所有的一辆奔驰C180L汽车(浙G*****);同年11月19日,胡某伙同黄某某将该车卖给了沈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11000元。

15.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明知黄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联系许某某到广德市桃州镇**豪车店内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将陈某某所有的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汽车(浙E*****)租走交给黄某某;当日,黄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胡某支付许某某该车租金和押金共计人民币12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60000元。

16.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胡某明知林某某欲将车辆变卖,仍与徐某某签订协议,将徐某某所有的一辆奥迪Q5越野车(皖P*****)租走交给林某某;同年12月1日,林某某将该车卖给李某甲。胡某支付徐某某妻子吴某某车辆租金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2667元。

17.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胡某与夏某某口头商议购买夏某某所有的一辆宝马730汽车(皖P*****)后将该车开走;次日,胡某将该车卖给沈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3667元。

综上,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汽车17辆,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8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3.广德市价格认证中心、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5.被害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6.证人黄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洪芳

2020年9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现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补充材料67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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