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胡一川,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甲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号**幢**单元**,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洗车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92********,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园**路**宿舍,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园**路**宿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旅游销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乡**村**组**号,住湖北省石首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我院决定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镇**路**号,住湖北省京山县新市**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一川、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一川、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3日至8月3日、自2019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1日至7月3日、自2019年9月4日至9月18日、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一川为了向社会吸收存款,于2014年12月17日在荆州市沙市区**路**注册成立湖北*甲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代表为胡一川。公司经营范围:投资理财咨询服务与投资中介服务(不含吸储、放贷及其他金融业务,不含证券、期货业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信用评价咨询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供求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被告人胡一川在*乙公司先后聘请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作为公司员工,负责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相关工作。
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8年9月20日,*乙公司在不具备吸储、放贷及其他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以“口口相传、以人传人”、发放宣传品、召开宣传会、媒体媒介做广告等途径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公司有高收益的投资项目,承诺支付1.3%-1.5%的高额月息,面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乙公司先后与荆州市*丙有限公司、荆州市*丁有限公司、*戊有限公司等24个借款单位(借款人)签订《借款人委托服务居间合同》,胡一川指派*乙公司员工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担任名义上的出借人代表,与借款单位(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与借款方签订合同后,出借人代表将本人身份证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提供给*乙公司,之后再将借款方的相关资料交给*乙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等人负责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介宣传投资项目,投资人同意借款后与*乙签订《出资(借)人委托居间服务合同》、《出借人代表推荐书》。投资人再按*乙公司要求将出借资金打入出借人代表个人账户,形成由胡一川掌握的实际意义上的资金池,而后将吸收来的投资人的出借资金以出借人代表的名义向借款单位(借款人)进行出借。*乙公司从中赚取的居间服务及利息差,用于相关经营支出、兑付高额利息、员工提成。
被告人胡一川、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明知湖北*甲有限公司在不具备相关金融许可资质的情况下,为牟取个人利益,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造成投资人重大损失。截止案发,24个借款单位(借款人)共计6867.8万元的借款未收回。因出借资金无法回笼等原因,导致*乙公司账上已无资金兑付投资人的出借资金本息。
经湖北明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湖北*甲有限公司共吸收1525人次公众资金共计53212.48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7580.05052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胡一川在湖北*甲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吸收公众资金53212.48万元,涉及1525人次,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7580.05052万元。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14日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28万元、车牌为川R****3的汽车一辆。
被告人陈某甲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出借人代表,对外借款尚未收回金额共计1100万。陈某甲工资合计106,207元,提成、餐补合计39,465.95元,现已退4.5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出借人代表,对外借款尚未收回金额共计850万。张某甲工资合计90,725元,提成、餐补合计13,446元,现已退5万元。
被告人吕某某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出借人代表,对外借款尚未收回金额共计920万。吕某某工资合计66,841元,提成、餐补合计77,119元,现已退14.396万元。
被告人张某乙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出借人代表,对外借款尚未收回金额共计420万。张某乙工资合计79,486元,提成、餐补合计62,765元,现已退14.2251万元。
被告人张某丙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出借人代表,对外借款尚未收回金额共计350万。张某丙工资合计71,114元,提成、餐补合计60,551.75元,现已退6万元。
被告人张某丁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投资人237人,投资总金额11944.7万元,未兑付投资人102人,未兑付金额1947.3万元。张某丁工资合计68,410元,提成、餐补合计797,547元,已退79.7547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投资人166人,投资总金额6358.8万元,未兑付投资人66人,未兑付金额1274万元。高某某工资合计57,541元,提成、餐补合计427,639.5元,现已退23万元。
被告人牟某某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投资人183人,投资总金额4072万元,未兑付投资人77人,未兑付金额983万元。牟某某工资合计87,268元,提成、餐补合计233,720元,现已退23.372万元。
被告人尹某某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投资人173人,投资总金额5191.5万元,未兑付投资人63人,未兑付金额1253.8万元。尹某某工资合计76,054元,提成、餐补合计274,991元,现已退4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在湖北*甲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作为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吸收投资人143人,投资总金额5658.5万元,未兑付投资人60人,未兑付金额1325万元。赵某某工资合计83,348元,提成、餐补合计319,924元,未退款。
经湖北明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乙公司吸纳的资金去向及查封、扣押情况为:
1.荆州市*丙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20万元,现扣押1.9元。
2.监利县*己有限责任公司未兑付本金300万元,现查封监利县**镇**大道**铺,商服用地,建筑面积347.76平米。
3.*丁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700万元,现查封沙洋县**路房产21套,住宅用地,面积36772.77平米。
4.荆州市*庚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100万元,现查封沙市区**单元**层**号(148.13平米)、**镇房产2套。(建筑11950.35平米)。
5.张某戊未兑付本金350万元,现查封**镇房产11套及土地,建筑面积9754.61平米。土地面积18291平米。
6.湖北*辛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350万元。
7.湖北*壬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200万元,现通过荆州区法院追缴227.388万元。
8.雷某甲未兑付本金350万元,现查封公安县**镇房产11套。
9.荆州市*丙酒店未兑付本金1100万元,现冻结**酒店全部股权。
10.荆州市*癸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70万元,现查封**栋**层**号房产2套、荆州区**大道**号**号楼**室。
11.湖北*子有限公司入错账被荆门警方扣押125万元,现正与荆门相关部门协调。
12.湖北*丑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1442.8万元,现查封孝昌城区**大道**39套,建筑面积2661.73平米;荆门市**路**号**房产14套;荆门市**路**栋**室。
13.武汉市*寅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300万元,现查封武汉**大道**号商品房**套;赤壁市**10套。
14.张某庚未兑付本金100万元,现查封船舶一条。
15.鲍某某未兑付本金70万元,现查封荆州区**镇**房产5套。
16.万某某未兑付本金20万元,现查封**期**栋**单元**层**号。
17.荆州*卯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350万元。
18.*辰有限公司未兑付本金290万元,现扣押100万元;查封南充市龙某某名下13套房产、**公司3套房产。冻结*巳公司龙某某35%股权。
19.杜某某未兑付本金300万元,嘉陵区法院终止执行,杜某某下落不明。
20.秦某某未兑付本金130万元,现查封荆州区**路**栋**室。
21.刘某某未兑付本金180万元,现查封沙市区**路**号**楼产权。
22.舒某某未兑付本金10万元。
23.帮某某未兑付本金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一川、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能够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湖北*甲有限公司章程、湖北*甲有限公司组织大型宣传会的照片等书证;2.证人晏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湖北明达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报告;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一川、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一川、陈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一川、高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赵某某羁押于荆州区看守所,陈某甲、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牟某某、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32册。
3.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高某某、牟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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