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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肥检公诉刑诉〔2020〕52号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6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7日被肥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院批准,于次日被肥乡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8时50分许,贾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厢式货车,沿肥乡区某某村贾某某家门前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行人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韩某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肥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贾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贾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及其他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押于肥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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