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776号
被告人肖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17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于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2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9年9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于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6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待疫情结束后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新村**巷**号一楼巷子内,见被害人扶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部大龙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980元)未上锁,遂上前对该辆电动车的电线进行重新对接,启动该电动车后驾驶该电动车离开现场。被告人肖某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予收赃人员陈某某。
2020年6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肖某在宝安区航城街道**新**村*8号**网吧被抓获归案,随后在福永街道白石厦横巷**巷**号附近缴回涉案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电动车已发还给被害人扶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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