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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盗窃罪)(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绰号“肖公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2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家住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2007年11月因抢劫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2012年1月、2015年10月16日、2018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2016年5月因招摇撞骗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481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为驾校教练和水泥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家住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2019年3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621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为工地小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家住宜春市袁某某某镇某村**号。 2013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2018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7日。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林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肖某驾驶牌照为赣CT****的银白色面包车至宜春市经济开发区黄冈学校对面的马路时发现有一辆拖土方的大货车停在一块空地上,于是被告人肖某将面包车开到大货车旁边准备盗窃货车油箱内柴油时,被受害人发现后被告人肖某立即开车逃跑,逃跑过程中面包车前挡风玻璃被受害人用石头砸碎,面包车还将追上来的受害人拖拽了十余米,导致受害人受伤,后被告人肖某驾车逃离了现场。

2019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李某某等人开着赣CT****银色面包车和被告人林某某开着赣C*****银色面包车蹿至新余市分宜县分宜镇至宜春市袁某某彬江镇路段改造工程工地附近盗窃停在路边施工的两台推土机、四台挖机和两台压路机的柴油,盗窃柴油20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林某某等人开着赣C*****银色面包车蹿至新余市分宜城西至彬江路段工地盗窃了停在工地施工的挖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胶轮压路机等9台设备的柴油共227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485元)。

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5月3日晚23时许伙同李清武(另案处理)骑着一辆摩托车来到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袁山中路老审计局42号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随后李某甲翻窗进入办公室内,并从内将门打开。被告人李某某随即进入办公室内,随后两人盗取放在办公室内的一台空调内机、一台联想台式一体机电脑和两台笔记本电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晏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等人的供述;5、现场指认、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李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春德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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