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21993********,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街**号,现住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7时许,在河南省汤阴县**镇*村肖某甲家过道内,被告人肖某甲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肖某乙发生打架,肖某甲将肖某乙头面部及腰部打伤。经鉴定,肖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告人肖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甲供述;2、被害人肖某乙陈述;3、证人孙某某、常某某等证言;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甲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汤阴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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