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镇)。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蓝色欧铃品牌轻型货车(车牌号:黑E****5)沿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小岗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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