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隆回县**镇**村**组**号。1996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27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肖某甲在其自家的房屋顶楼南侧杂物间,先后六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19年2月6日,胡某某在被告人肖某甲家吃饭,肖某甲询问胡某某是否有毒品吸食,胡某某答应第二天去搞毒品。次日,胡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来到肖某甲家。被告人肖某甲与胡某某在肖某甲房屋顶楼南侧杂物间吸食毒品;
2.2019年4月5日,胡某某携带毒品来到被告人肖某甲家,被告人肖某甲与胡某某在肖某甲房屋顶楼杂物间吸食毒品;
3.2019年10月17日,胡某某携带毒品来到被告人肖某甲家,被告人肖某甲与胡某某在肖某甲房屋顶楼杂物间吸食毒品;
4.2020年1月15日,肖某乙要胡某某帮其购买毒品,胡某某携带购买的毒品,与肖某乙来到被告人肖某甲家,被告人肖某甲、胡某某、肖某乙在肖某甲房屋顶楼杂物间吸食毒品;
5.2020年2月10日,胡某某到肖某甲家里拿电钻,肖某甲邀请胡某某上楼玩一下,被告人肖某甲与胡某某在肖某甲房屋顶楼杂物间吸食由肖某甲提供的毒品;
6.2020年2月11日,肖某乙询问被告人肖某甲有没有毒品吸食,等到肖某甲肯定答复后,肖某乙来到肖某甲家。被告人肖某甲拿出半小包毒品与肖某乙在肖某甲顶楼杂物间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账号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尿检照片、通话记录截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胡某某、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迪安鉴定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5.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剑锋
检察官助理:肖雨其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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