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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76********,佤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沧源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6日被沧源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自治县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4日被沧源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源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自2013年起开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019年9月5日21时许,沧源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对其住所依法进行检查,在住所内和车牌号为******的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后备箱内共查获:疑似穿山甲甲片0.86千克、大象皮0.42千克、白鹇脚6个、熊指甲5个、麂子角5个、豪猪肚1个,蹄子3个、蹄筋1个、动物骨3个、尾巴1个、角制品1个、动物胆1瓶、动物油1瓶,查获疑似野生动物豪猪完整死体2只、麂子完整死体2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濒司鉴(动)字[2019]1534号]):查获的0.86千克疑似穿山甲甲片来源于马来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CS)附录Ⅰ,保护级别核定为Ⅰ级,经济价值76352元人民币;0.42千克疑似象皮来源于亚洲象/非洲象,属国家Ⅰ保护动物,经济价值2100元;6个疑似白鹇脚来源于白鹇,属国家Ⅱ保护动物,经济价值12000元。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向不知名的缅甸籍老板以26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穿山甲甲片1市斤,并自行加工成粉末状,非法出售给董某某,后追回411.7克。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濒司鉴(动)字[2019]1681号]):411.7克疑似穿山甲甲片粉末来源于马来穿山甲,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CS)附录Ⅰ,保护级别核定为Ⅰ级,经济价值36544元人民币。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向不知名的缅甸籍男子以1000元人民币购得疑似毒品鸦片可疑物95.23克,后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某。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沧)公(司)鉴(毒检)字[2019]169号):毒品可疑物为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穿山甲甲片、象皮、白鹇脚等物证(卷内附物证指认照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书证;3、抓获经过、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等笔录;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经济价值126996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毒品鸦片还故意贩卖,数量达95.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处有期造型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自治县法院

检察员:俸永军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耿马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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