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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63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村委**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群众傅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帖求购“阿莫达”,同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找到傅某某向其兜售莫达非尼,后双方通过百度贴吧及微信建立联系,约定由傅某某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购买10粒莫达非尼,肖某某再额外赠送1粒“伟哥”给傅某某,随后傅某某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肖某某120元。7月1日17时30分许,肖某某通过**快递包裹将药物从东莞长安邮寄至深圳宝安。次日11时许,傅某某在公安民警陪同下到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快递站取到包裹,民警当场从包裹中查获10粒铝箔纸包装的白色圆形药片和1粒蓝色药片。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肖某某。经鉴定,从查获的10粒白色圆形药片中检出莫达非尼成分;从查获的1粒蓝色药片中检出西地那非(俗称“伟哥”)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一部、莫达非尼药片十粒;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身份信息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傅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碟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国家管控第一类精神药物莫达非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俊锋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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