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09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坊**街**巷**号,现住隆回县**镇**村**按摩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2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肖某甲以其所开的隆回县**镇**村**盲人按摩店为场所,雇请肖某乙等人在隆回县城各宾馆房间内插发招嫖卡片,由其和嫖客谈好价格后,驾车将失足女送至嫖客所在的宾馆,介绍失足女去嫖客房间和嫖客发生卖淫关系并从中渔利。2019年2月21日晚,被告人肖某甲介绍失足女周某某去隆回县**宾馆512房间和张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抓获,介绍失足女杨某某和伍某某在隆回县**宾馆605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两人发生性关系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登记信息、非税收入缴款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2.证人肖某乙、周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居间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湘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肖某乙、周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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