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村**巷**号宿舍**房,趁该宿舍内他人正在睡觉之机,入内搜索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床头充电的一部苹果手机(X型号,内存64G)盗走、逃离现场。该赃物手机已被缴获,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3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认罪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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