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09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2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经被害人金某某许可进入平阳县**镇**村**厂门卫室内,趁金某某不备,盗走其人民币6000余元;
2.2019年4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经被害人蔡某某许可进入苍南县**镇**村**幢**室,趁蔡某某不备,盗走其人民币300余元;
3.2019年4月16日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以上厕所为名,经被害人章某某允许进入平阳县**镇**街**房内,趁章某某不备,盗走其人民币14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13时许在平阳县**镇**村**号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及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视频截图、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蔡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平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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