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肖某甲来到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中医院住院部西门口,趁被害人周某某未在现场,将被害人放在外卖箱内待配送的一份外卖订单(内有四菜一汤,购买价为人民币95.88元)窃走。
2.2019年9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甲来到台州市椒江区台州市中医院住院部门口,趁被害人王某甲未在现场,将被害人放在电动车外卖箱内待配送的一份外卖订单(内有一份米线,购买价为人民币20元)和香烟(无法鉴定)一包偷走。
3.2019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肖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一辆黑色轿车车门,窃走被害人侯某某放在汽车中央扶手箱内的人民币7000余元。
4.2019年12月28日上午,被告人肖某甲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御景华庭小区地下车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打开一辆越野车车门,窃走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汽车后排座位上手提包内的人民币900余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椒江区台州市中医院大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月2日,被告人肖某甲在椒江区开元路一家彩票销售站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团外卖订单截图、支付赔偿截图、价格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侯某某、王某乙、周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肖某甲的辨认笔录,检查证、刑事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童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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