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97********,仡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常州市武某某**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上旬,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四次至常州市武某某**镇**路**号**快递点,趁无人注意之际,共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岳某甲放置于此的快递包裹6个,总计价值人民币359元(以下均指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已赔偿被害人1000元。
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至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价值34元的有机肥料3包。
2、2019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至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及岳某乙放置于此的快递包裹2个,包裹内分别有价值109元的内衣套装2套、价值26元的高跟鞋一双。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至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的快递包裹1个,内有价值20元休闲鞋一双。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赃。
4、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至上述地点,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于此包裹2个,分别内有价值72元的厨房电子秤2个、价值98元的洗发乳1瓶。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身份信息、快递订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岳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定结论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案发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7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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