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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滥伐林木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生于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被告人肖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并伐放肃州区**镇**沟村委会东侧水渠沿的73棵杨树。经鉴定,被伐放的73棵杨树属林地树木,蓄积为29.16857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73棵,折合蓄积29.16857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琳

检察官助理刘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材料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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