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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29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川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4年9月19日、2014年12月29日、2015年3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0时许,王某某(已判)等人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大自然KTV三楼巴西包厢内与庄某某因敬酒发生口角,王某某用玻璃杯砸伤庄某某的头部,张某甲责骂王某某后送庄某某去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就医。王某某遂电话纠集被告人肖某某和李某甲、胡某甲(均已判)等人携带砍刀前往瑞安市塘下人民医院,王某某随后赶往塘下人民医院。庄某某朋友张某乙闻讯也赶到医院,后在医院大院内与王某某理论。两人发生冲突,张某乙责骂、踢向王某某。胡某甲、李某甲等人见状,胡某甲从被告人肖某某处拿到砍刀,伙同李某甲持砍刀砍伤张某乙。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主要损伤为外伤致左手背、左前臂下段背侧、左腹部共计三处创,创口累计长度26.3cm;右背部、右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其中左前臂下段创致多发神经、肌腱断裂,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桡腕关节面,已行清创神经肌腱修补术,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在丽水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某某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立功认定意见书及立功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丁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储某某、张某丙、庄某某、韦某某、李某乙、胡某乙、张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677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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