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吴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肖某某殴打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吴某某身体受伤。经北京市密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吴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告人肖某某于案发当日经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 骥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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