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放火罪,于2020年3月8日被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0日被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因未能成功申报并享受低保补贴之故,出于报复村社干部的目的,故意分别在会东县**镇**村,**村等地林区草原故意多次纵火引发森林火情。经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测算,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2.62亩,其中灌木林地50.42亩,有林地12.2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优质树种为栎树。
另查明,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3月9日在放火案中向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举报他人非法持有枪支,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情况反馈给会东县公安局铅锌派出所,会东县公安局铅锌派出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为“2020.3.23非法狩猎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打火人员名单、扣押的一气体打火机、两份情况说明及一份立案决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韦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测算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图及照片;6.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故意纵火,引发林区火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纵火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对其科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4月30日
附:
1.起诉书8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页。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证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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