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现住台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分案办理,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7日0时许,唐飞(另案已起诉,当时系台安县红楼梦歌厅经营者之一)在台安县红楼梦歌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何海丰(另案已起诉)、李海峰(另案已起诉)等人在接到通知后赶到歌厅。在歌厅门口,因被害人胡某某看了李海峰一眼,李海峰、何海丰便伙同被告人某某某、陈某某(另案已起诉)先后多次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胡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医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晨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随意多次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关丽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其他证据在刘彪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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