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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社区**街**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6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3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铭亮牌三轮车电动车,沿兰西县麻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前刘村会缘恒酒楼前,与后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李某某无证驾驶的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李某某伤,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经鉴定,肖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7mg/100ml。案发后,肖某某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三份;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故建议判处肖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礼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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