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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厂址建在兰陵县神山镇石杭村,被告人杨某某住宅距该厂两米左右。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以京丰蔬菜有限公司施工有噪音、违建为由,多次同其母亲周某某至自家平房上,对施工现场进行辱骂并扔石头、酒瓶妨碍施工,2019年5月18日,杨某某朝该食品厂放礼花弹、扔石头。严重干扰工厂的正常施工。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同京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玉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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