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高中文化,**(天津)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局清明河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鄂K*****号斯柯达牌轿车,在31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境内**镇**村路段时,因避让对向车辆操作失误,将前方行人张某甲、伍某某撞倒,造成伍某某(女,78岁)、张某甲(女,45岁)母女俩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K*****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前部左侧分别与两行人发生接触。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电话报警及急救中心,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告人肖某某方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伍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毒驾嫌疑人员吗啡/甲基安非他明唾液试剂取证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汉市司法局行政审批窗口出具的相关证明、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张某乙、艾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同步讯问视频;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平

检察官助理:金鑫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15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