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黎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1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份开始,购毒人员赵某某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冰毒25次,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共人民币40500元,分别是2019年5月27日1600元、2019年6月3日1600元、2019年6月8日2400元、2019年7月15日1600元、2019年7月23日1600元、2019年7月31日1600元、2019年8月4日1600元、2019年8月6日1600元、2019年8月12日1600元、2019年8月19日1600元、2019年8月24日1600元、2019年8月27日800元、2019年8月28日1600元、2019年8月28日100元、2019年8月31日1600元、2019年9月5日1600元、2019年9月10日1600元、2019年9月14日1600元、2019年9月21日2000元、2019年9月28日1600元、2019年10月9日1600元、2019年10月17日1600元、2019年10月22日1600元、2019年10月27日1600元、2019年11月8日1600元、2019年11月10日1600元。

2.2019年9月23日,购毒人员陈某甲联系被告人肖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一个冰毒,后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肖某某。当日,被告人肖某某来至购毒人员陈某甲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街道**巷**号**楼的住处,将一个冰毒交给陈某甲。

3.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肖某某人民币3000元购买4个冰毒。随后被告人肖某某来至被告人黎某某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商业街**巷**号**房住处楼下,将4个冰毒交给黎某某。

4.2019年11月18日,购毒人员罗某某(微信昵称“**人生”)联系被告人肖某某购买人民币20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后被告人肖某某开车回陆丰市找其上家“陆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2019年11月19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肖某某向吸毒人员蒋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用于支付拖车和住宿费用,蒋某某通过微信转了2000元给肖某某。当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到蒋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路**号**花园**栋**房的住处,将2小包冰毒给蒋某某,用于抵扣人民币1500元的欠款。随后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兴工路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民警在肖某某的裤袋查获毒品1袋(重11.67克),在蒋某某的住处查获毒品2小包(重2.8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8日,陈某乙帮其朋友“陈某丙”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黎某某购买4个冰毒。后被告人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肖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双方约定每个冰毒的价格为人民币800元,黎某某将冰毒价格告知陈某乙,陈某乙将“陈某丙”的微信发给黎某某。2019年11月9日,“陈某丙”与被告人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交易地点。当日1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收到陈某乙转来的3200元毒资后,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肖某某3000元。随后,被告人肖某某来至被告人黎某某的住处楼下,将4小包冰毒交给黎某某。当日14时许,“陈某丙”来至约定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休闲会所门口,被告人黎某某将4包冰毒交给“陈某丙”。2019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戒毒所门口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二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交办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疑似毒品收条,手机通话记录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赵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随案移送手机2部。

6.随案移送《鉴定文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