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许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肖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区,住XX市XX区XX路143号院1号楼2单元11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XX,曾用名张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市XX区,住XX市XX区XXX村。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XX,男,20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320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市XX区,住XX市XX区祥云街1号院12号楼2单元11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XX县XX乡,住XX县XX乡XX村170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肖XX、许XX、张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XX、肖XX、许XX、张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XX、刘X、陈X、黄XX等315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7月11日、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封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XX、张XX、王XX、许XX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提供取款帮助,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3月4日,共帮助他人支取诈骗被害人刘X、陈X、黄XX等145人、145次,共计人民币1011600元;其中被告人许XX于2020年1月22日加入,参与支取诈骗款71次,共计人民币440600元。另侦查机关查明,被告人肖XX、张XX、王XX、许XX因意志以外原因未支取成功诈骗被害人王XX、闫XX、张生梁等170人、170次;其中被告人许XX参与支取94次、9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X、肖XX、许XX、张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ATM机取款记录、虚假建行网页截图、虚假建行短信截图、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手机恢复内容截图、封某某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封某某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X、陈X、黄XX、吕XX、曹XX、朱XX、安XX、周XX、周XX、郭XX等64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XX、张XX、王XX、许XX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肖XX、许XX、张XX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王XX、肖XX、张XX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许XX,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认定为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肖XX、许X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诈骗钱款部分被封某某公安局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肖XX、许XX、张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