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贵溪市人,群众,住**办事处**街**车队**号。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2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606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贵溪市人,群众,住**办事处**街**头**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24日经贵溪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贵溪市人,群众,住**办事处**街**坊**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贵溪市人,群众,住**办事处**街**后街**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四被告人,听取了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肖某某、江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在逃)得知在贵溪市时代广场“凯撒皇宫”KTV预定的888包厢被何某某(已死亡)占了,与何一方在888包厢发生争执,肖某某等人对何某某进行殴打,期间,何某某打电话让董某某等人来劝架,李某某等人误以为其召集他人来打架,便出包厢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进入包厢,与此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与何某某通电话时,听到电话中有争吵声便纠集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二人携带三把砍刀赶到888包厢,进入包厢后,双方发生打斗,张某某持砍刀恐吓江某某等人,肖某某持碎酒瓶与罗某某对打致右手受伤,江某某持李某某带入包厢的砍刀将刘某某右手腕部、左背部等部砍伤。后刘某某等三人逃离包厢,江某某尾随其后并持刀将罗某某右肩部砍伤。经鉴定,刘某某右手腕部损伤为重伤二级,肖某某右手部伤情为轻微伤,罗某某右肩部伤情为轻微伤,何某某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2013年10月26日,被告人肖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某因在斗殴中被砍断右手在医院接受治疗,于2013年12月24日被贵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清单、归案证明、户籍等;3.证人证言:江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天网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四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罗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张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肖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院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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