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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非法拘禁罪、聂某、何某某虚假诉讼罪)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聂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新疆北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2月22日至同年3月20日、2020年5月5日至同年6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8日至同年2月22日、2020年4月21日至同年5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5年4月至8月,被害人唐某以7%和10%的月息,从被告人聂某处陆续借款共计4600000元(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借款4020000元)。为索要上述借款,2016年5月一天,聂某将唐某叫到其办公室,并安排张某(另案处理)跟随、看守唐某。随后,张某安排张某某(另案处理)跟随、看守唐某。张某某当日下午开车将唐某带至新疆北屯市**酒店进行看管。次日下午,张某又安排夏某某(另案处理)到**酒店对唐某进行看管。第三日上午,聂某给张某打电话把唐某带到北屯工业园区,张某随后给张某某打电话让张某某开车把唐某带到北屯工业园区。聂某与唐某、鲁某某算完账并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后,打电话告知张某不再对唐某跟随、看管。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归案经过;

2.证人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及同案人张某、张某某、夏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虚假诉讼罪

2015年底至2016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与朋友彭某向被告人聂某共计借款1000000元,并商议由何某某、彭某分别向聂某偿还500000元。何某某在未偿还聂某500000元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又向聂某提出借款1200000元,并用位于北屯市****号的师直养老院配套商服项目第**-1号、**-3号房产作为抵押。由于该两套房产无房产证,聂某认为无法办理抵押登记,便与何某某商议,由何某某向聂某出具一张虚假的3500000元借条,经法院诉讼保全后,再由聂某给何某某借款1200000元。当日,何某某给聂某出具“今借聂某现金3500000元,于2016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的借条一张,并将借条出具日期提前至2015年10月10日。2016年5月20日,聂某以此虚假借条向北屯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某支付欠款3500000元,并于同日申请保全上述两套房产。2016年5月26日,北屯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并于同日查封上述两套房产。2016年6月3日至同年8月31日,聂某在扣除诉讼费、律师费20000元后,向何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陆续借款1180000元。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聂某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对其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民事审判卷宗复印件、房屋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彭某、陶涛、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非法拘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虚假诉讼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聂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聂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何某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建龙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现羁押在第十师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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