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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为3623211982********,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县**镇**村**号)。2019年8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接受许某某人民币25000元投注,接受符某甲人民币8000元投注,接受曹某某人民币4000元投注,接受符某乙人民币6000元投注,接受符某丙人民币4000元投注,自己投注人民币2000元,总计投注人民币49000元。被告人聂某某将从其上家潘某某(已判刑)处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交易明细表、网载身份信息等;

2、证人曹某某、符某甲、许某某、符某乙、符某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聂某某涉案手机提取信息镌刻光盘、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隽雍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本案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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