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村路**号**室。2020年11月18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威海市环翠区**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聂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荣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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