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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6********,汉族,高中文化,济源市**公司**分公司司机,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豫U9****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济源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桥交叉口右转时,未遵守让行规定,与被害人孔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济源市**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孔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孔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聂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O二0年十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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