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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37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2********,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号,案发前租住江油市**街道**社区自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016年4月、2017年9月、2018年8月分别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0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9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4日被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聂某某行至江油市**街道**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处,采用技术开锁方式入户,并使用螺丝刀撬锁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卧室,窃取挂在门背后钱包内现金人民币600元和港币100元,600元赃款被其耗用,100元港币被扣押,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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