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58********,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的一天,被告人聂某某到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朱昌镇伍坪村被害人付某某家买竹子,看到付某某一个人在家中撕苞谷,便将付某某抱住,脱开付某某围腰及裤子,强行与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19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屋基,看见被害人付某某在摘豆子,遂走到付某某处,再次强行与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妇幼保健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市妇幼保健院的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逸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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