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05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82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北镇市**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4年9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1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耿某某谎称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之子到刑警学院上学一事,以收取体检费、好处费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51万元。2014年1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耿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还款共计人民币5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银行凭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单一组;2.证人林某某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耿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收条一份、情况说明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晨
2014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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