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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耿某某在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中原大道棠溪商城院内西北角其租赁的房子内长期组织多人赌博,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认罪认罚材料、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牛某某、樊某某、毛某某、崔某甲、武某某、肖某某、刘某乙、杜某某、贾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崔某乙、陈某丁、彭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提供场所和用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19年12 月2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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