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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翟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Comments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邑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09时59分,被告人翟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国威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35省道行驶至蒙阴县旧寨乡卫生院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驶入卫生院院内,撞伤宋某某、杨某某。被告人翟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翟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翟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伶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翟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6995****)。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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