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翟士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天安中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春光社区1组57号,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新城四里23号楼5单元302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士安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被告人翟士安涉嫌集资诈骗罪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晓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30日、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士安伙同付连旭(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利用北京天安中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投资“河北省大巫岚至冷口公路工程项目”的事实,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渠道推介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骗取被害人白燕等150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100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被告人翟士安于2019年2月28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新城四里23号楼5单元302室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等报案材料,项目相关材料、公司宣传材料、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查询明细、转账凭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东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建华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翟士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南永丰等人的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士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佳丰
检察官助理:张雯雯
2019年12月29日
附:
被告人翟士安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九册;
冻结财产清单一份;
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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