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二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庄**号,租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村**号。被告人翟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翟某某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翟某某与女友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常州**支行以李某某名字存入人民币4万元。一周后,翟某某打算提取这笔存款用于购车,因担心女友不同意,遂产生将存款取出用假存单存放于家中的想法,并通过办假证人员按照李某某在农业银行存单样式,伪造了一张面额为4万元的存单放在家中。2018年6月3日,翟某某持真实存单从银行取走该笔4万元存款。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翟某某与女友李某某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支行以李某某名字存入人民币2万元。第二天,翟某某通过办假证人员伪造了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李某某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存单放在家中。2019年5月17日,翟某某持真实存单从银行取走该笔2万元存款。
2020年6月2日、3日。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上述两张假存单分别到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涟水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涟水支行办理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存单系伪造后报警。
被告人翟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到涟水公安局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中国农业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存单;
2. 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银行存单资料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翟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伪造总面额6万元的银行存单两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新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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