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翟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以上情况系自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翟某某因感情纠纷携带菜刀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被害人马某某所住出租房。当日9时许,翟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多次砍击马某某头面部,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多次砍击头部导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菜刀、血迹、指纹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某、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指纹鉴定书等;6.勘验、检查、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天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翟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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