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翁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4********,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8年、2006年、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一年 三个月;2013年2月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刑事 拘留;于2020年5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翁某甲窜至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号翁某乙家外,趁家中无人之机,采用徒手搬物的方式将一个空调外机盗走。
2020年3月21日晚上9时许,翁某甲窜至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南大门小学大门口路边,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徒手搬物的方式将路边的三根钢管盗走。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翁某甲窜至万盛区南桐镇方盛电厂厂房内,将厂房内的钢筋、铁块等物盗走。
2019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翁某甲窜至重庆市万盛区**镇**村**组梁某某家外,采用拆卸的方式将一个空调外机盗走。
2020年4月20日,翁某甲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支路步行街路口被抓获。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翁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翁某甲有多次前科、吸毒,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沛
检察官助理:刘永洪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翁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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