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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翁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669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15日4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到本区穗东街夏园BRT公交站天桥下,盗走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两轮电动车1辆。

二、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到本区云埔街宏明路16号附近,盗走被害人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三轮电动车1辆。

三、2020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翁某某到本区云埔街宏光路工商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愉途牌两轮电动车1辆。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之后,被告人翁某某的家属代为向被害人鲍某某、植某某、龚某某分别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2000元、1800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翁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鲍某某、植某某、龚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谅解书等书证;5.搜查材料;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材料;8.视听资料;9.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翁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429号《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现场监控等光碟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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