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羊某甲、符某甲等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羊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羊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符某甲、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羊某甲利用螺丝刀、剪刀等工具于凌晨3时许盗窃他人两轮电动车12次共12辆,并于当天凌晨4、5时许将车骑至排浦镇附近,以400元-1000元左右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符某甲。经鉴定,被盗12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79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羊某甲向曾某某销赃8辆电动车价值22471元;羊某甲向符某甲销赃4辆电动车价值1332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滨假日小区名爵台球馆楼下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符某乙的1辆白色本玲牌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98元。

二、2019年6月1日至2日之间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汽车站正门右侧停车场处将被害人黄某某的1辆白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19元。

三、2019年10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英达楼海葆儿童用品店门前摩托车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陈某甲的1辆白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符某甲。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716元。

四、2019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海滨假日小区邮政储蓄银行门前停车场将被害人许某某的1辆黑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23元。

五、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洋浦中学公交站后的人行道处将被害人羊某乙的1辆棕灰色深凯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93元。

六、2019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欣园小区1栋101房门前将被害人韩某某的1辆灰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34元。

七、2019年12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大槐树老面馆门口将被害人韦某某的1辆黑色本玲牌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448元。

八、2020年1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洋浦利浦商业楼后院处将被害人陈某乙的1辆蓝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符某甲。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666元。

九、2020年1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吉浦路东北饺子馆门前停车位处将被害人甘某某的1辆灰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符某甲。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116元。

十、2020年1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汽车站前广场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周某某的1辆黑色台铃牌两轮电动车(被害人已自行追回)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符某甲。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22元。

十一、2020年3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欣园小区第三号楼处将被害人叶某某的1辆黑色新日牌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808元。

十二、2020年4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羊某甲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欣园小区火焰烟酒行处将被害人苏某某的1辆红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未追回)盗走并销赃给被告人曾某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48元。

被告人羊某甲于2020年4月2日22时许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符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9时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电动车6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截图、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陈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符某乙、黄某某、陈某甲、许某某、羊某乙、韩某某、韦某某、陈某乙、甘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羊某甲、符某甲、曾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羊某甲、符某甲、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甲、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羊某甲、符某甲、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凤一

书  记  员:邓祖旺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羊某甲现羁押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符某甲、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