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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得盗窃、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446号

被告人罗某得(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得在本市塘厦镇清湖头社区新秀厂415宿舍趁同宿舍被害人李某某睡着觉之时,将李某某放在宿舍床头的一部华为牌荣耀9X型手机(价值1768.96元)盗走。得手后,罗某得将以上手机藏至其位于塘厦镇清湖头社区清湖路缘分住宿602房出租屋内。2019年9月13日19时许,李某某怀疑手机被罗某得盗走,找到罗某得并追问罗某得是否盗走其手机,并跟随罗某得到缘分住宿602房,后罗某得在该房拿出其盗得的手机,并持一把水果刀威胁李某某,要求李某某支付其1000元。李某某假称需要返回新秀厂找朋友解锁手机后才能找人借钱,于是罗某得携带水果刀及盗得的手机跟随李某某返回新秀厂,行至三坑路与高尔夫大道交汇处路口时,罗某得叫李某某自己去新秀厂宿舍找朋友拿手机解锁盗得的手机,后李某某伙同室友将罗某得抓获归案,当场从罗某得身上搜出水果刀。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小刀物证,被告人罗某得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罗某得还持刀威胁被害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得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罗某得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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