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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江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罗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现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罗江到被害人蒋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路**号**汽车服务店内,偷走蒋某某放置在沙发椅上的1部银色苹果6SPLUS手机盗窃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90元。

2、2019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江到被害人刘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百润超市,偷走超市收银台钱箱和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8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罗江通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的超市,偷走超市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元和烟柜上的2条中华香烟。经鉴定,被盗的两条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罗江于2019年9月19日在荔城区新度镇港利村浦尾路边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瞿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江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1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少雄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江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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