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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3年4月刑满释放。200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6月刑满释放。200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长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见长宁县**镇**小区**期**栋**单元**楼**号杜某某家中阳台窗户未关,便从楼顶护栏攀沿到杜某某家的阳台窗户处翻窗入室,并将次卧衣柜抽屉内37.1元硬币放入裤包内,后被回到家中的袁某某、杜某某夫妇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童  军

检察官助理:谢  辽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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