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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15年3月27日因吸毒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由罗某甲向王某某支付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因罗某甲一直未履行相应判决义务,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1日,三门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20年4月23日,三门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罗某甲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20年4月24日,三门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被告人罗某甲所有的雪佛兰牌浙JV****、桑塔纳牌浙JX****车辆,并向罗某甲邮寄、短信送达了车辆查封裁定书及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被告人罗某甲在收知文书后,一直未将车辆交付法院执行,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清相关款项,履行了相应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执行情况报告、执行立案材料、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车辆信息、查封车辆裁定书、限期交出车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过车记录信息、车辆截图、查封财产清单、浙江省法院执行、调解款票据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8月13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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