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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抢劫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2014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缴),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因发现漏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提解回怀某某看守所羁押;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伙同王某甲(已服刑)等五人拦停周某洪的出租车从怀某某怀城镇到**镇,行驶到**镇**路段处时,被告人罗某甲等人要求下车。重新上车后,坐在副驾驶室的罗某甲持刀对周某洪进行抢劫,王某甲等人在后排座位按住周某洪,抢走周某洪的现金一百多元和一台手机,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在本案的犯罪属于漏判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甲进行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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