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男,1995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19年8月30日以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何某某、罗某丙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何某某组成一个以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委**村一间闲置屋为工场的拆、运、销、分工明确的销赃团伙,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收购杨某甲、梁某甲、李某乙(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罗某甲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粤BG****、粤NA****两辆小汽车给罗某乙用于收购赃车;罗某乙、罗某丙购买拆车工具、GPS屏蔽器在工场进行拆解摩托车;罗某乙聘请何某某拆解赃车并打包。其中,罗某丙参与收购、销赃了事主周某某、邓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梁某乙的被盗车辆,2019年4月,罗某丙退出该销赃团伙。
2019年5月23日,罗某乙通过“货拉拉”的货车,将一部分摩托车零件打包发往陆丰市,该货车在陆丰市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货车上缴获20台摩托车外壳及车架。经鉴定,送检的20只发动机号码均有销毁痕迹。经查,当中有事主侯某某于2019年5月17日在山阁镇石岭村被盗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K0****,车架号码:LC6TCG884K002****,经价格认定,价值5765元);事主官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在高州市盛景门窗店门前被盗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K5****,车架号:LC6TCGOE9J000****,经价格认定,价值6320元);事主谢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在茂名市电白区沙琅镇沉香水城门口被盗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KY****,车架号:LWBTCH2E7G101****,经价格认定,价值8106元)。
2019年5月24日,民警在**镇**村委会**村一闲置屋查处该团伙用于拆解摩托车工场,缴获被盗摩托车车牌、摩托车发动机二十个、摩托车轮四十个、拆解摩托车工具一批等。经查,当中有事主杨某乙于2019年5月21日在茂名市迎宾三路华海雅居一楼爱婴世界店铺门前被盗的一辆黑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E****,经价格认定,价值9681元);事主林某乙于2019年4月30日在茂名市官山三路南国卫生服务站门口被盗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5****,经价格认定,价值9002元);事主杨某丙于2019年4月27日在茂名市油城十路东汇城人行道处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6****,经价格认定,价值6681元);事主吴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在电白区水东镇西湖门口对面食品公司一楼的商铺门口处被盗的新大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0****,经价格认定,价值7943元);事主林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在电白区水东镇金海购物广场的美优乐商店门前被盗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P****,经价格认定,价值6687元);事主陈某甲于2019年5月13日在茂名市西粤南路恒福商城北门交通银行门口被盗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4****,经价格认定,价值6913元);事主招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茂名市光华北路338号妮卡美容院被盗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1****,经价格认定,价值8396元);事主李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在茂名市油城十路李晓猪杂店门口被盗的本田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4****,经价格认定,价值4335元);事主周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在高州市人民医院停车处被盗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5****,经价格认定,涉价值4950元);事主邓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在高州市沙河路御名苑小区的会所前走道旁边被盗的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0****,经价格认定,价值2550元);事主陈某乙于2019年3月28日在高州市宝光街道观山路一茶市门口被盗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Z****,经价格认定,价值5040元);事主张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在高州市石仔岭街道茂名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前被盗的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8****,经价格认定,价值5200元);事主梁某乙于2019年4月27日在高州市潘洲东路东门市场通道被盗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K4****,经价格认定,摩托车价值6800元)。
2019年5月24日早上9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按茂名市统一部署行动,分别在广州市荔湾区**村、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村抓获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何某某、罗某丙无视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何某某、罗某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5册,活页10张,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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